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05 点击数: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规定》已经院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防灾科技学院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规范考勤管理工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要对本单位职工经常进行自觉遵守学院考勤制度的教育,把考勤作为对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考勤员,考勤员要认真负责,按时据实填写考勤表。每月25日汇总本单位的考勤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三)学院除教学单位一线专任教师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到校工作一年内的新引进专任教师均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教学单位的一线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应当按照教学工作的要求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课程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科研等任务,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位教职工应当按要求准时参加学院各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但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需上报审批并备案。

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国内自费学习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若占用工作时间需上报审批并备案后按事假处理。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五)探亲假:教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教职工应在寒、暑假安排探亲,有特殊情况的需上报审批并备案。

(六)产假: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外,延长产假60天。请产假需持医院开具的预产期证明。学院男职工配偶生育的,可以请护理假15天。

三、假期计算

(一)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二)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期间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期间可以顺延。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需在休假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防灾科技学院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报人事处备案后有效。如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病假均须持学院医务所、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事假应写明具体事由。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批准权限

1、学院中层以上干部请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请假,应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但超过三个工作日者,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院或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5、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累计时间达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工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五天之内,不扣工资,从第六天起,每天扣发岗位性津贴的5%,扣完为止。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70%发放岗位工资。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从第七个月起,按70%发放基本工资,各种岗位性津贴不再发放。

(二)事假

1、事假从第四天起,每天扣发改革后岗位性津贴的5%,扣完为止。

2、事假超过一个月,停发校内津贴。事假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三个月,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扣发全部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岗位性津贴按照事假期间的待遇执行。

(四)产假

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性津贴。

(五)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六、各部门(单位)每月上报的考勤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考勤原始资料保存5年备查。

七、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及全职返聘专家,编制外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防灾科技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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