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15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 2022 6 14 日校务会、6 15 日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22 7 11 日




     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8 6 29  日院务会审定发布  根据 2022 6 14 日第 10 次校务会和 2022 6 15  日第 11 次党委会审定第 1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规范岗位设置、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地震局《 “十四五 ”地震人才发展规 划》,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 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59 ),及中国地震局岗位设置与全员聘用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校级干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设岗。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教学、科研、管理与 服务等用岗情况,分类设置相应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各单位各级各类岗位职数。突出“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 ”。

(二)规范管理。逐步加大各部门(单位)聘用权限,严格规范聘用管理程序,保障聘用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以责聘岗。按照部门职能、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设定岗位,将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聘用岗位的依据。

(四) 岗变薪变。实行岗变薪变,把人员待遇与岗位职责、 贡献大小紧密结合。强化岗位聘用、 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营造聘岗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政策环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类别。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 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要 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岗位, 包括教师岗位(含专任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科研岗位) 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 卫生技术、会计、审计和工程技术岗位等),其中教师岗位是专 业技术主体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岗位设置总量。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防灾科技学 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中震人函〔2009〕92 ), 学校岗位总数为 589 个。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70% , 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55% 。管理岗位不超过岗 位总量的 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六条 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 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并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 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 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四级、七级、十级、十三级为本级职务最低 等级。根据河北省有硕士点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 制标准,结合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将不断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 经中国地震局审批,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建设发展 特殊需要,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 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其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受学校 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以下简称“聘用 工作组 ”)和监督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协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人 事处,具体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的拟订、方案实施过程的指导、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及政策解释。聘用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和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资格审查、聘用考核工作,聘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 事处。监督组由纪委书记、纪检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中教职工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组办公室设在纪检室。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技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审推荐专业技术三、五、六级的聘用人选, 审核各部门八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成立管理岗 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管理岗位七级、八级的聘用工作;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组织工勤岗位的聘用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成立本部门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部门党政负责人、职代会代表、副高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无职称条件限制)以上职称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部 门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定八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组织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申报、推荐,确定九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的聘用人选。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系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按中国地震局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以下岗位由学校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岗位本级岗位有空缺的,可视情况调整到下一等级岗位使用(限制在同一级别内)。调剂上一级岗位空缺额要保持合理比例,以保证学校人才队伍的合理梯队,满足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需求。

第十四条 五级职员及以下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除职务发生变动外,聘期内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级各类岗位数及聘用条件。

(二)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登记表》,申报专技岗位需同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 专技岗位分级聘用评审表》并附本人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上交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三)资格审查。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确定拟聘推荐名单。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根据选聘条件确定本部门拟聘(推荐)方案,与个人证明材料一并报学校各聘用工作委员会。

(五)初定聘用结果。学校聘用工作委员会及各部门聘用工作组根据权限对推荐名单和拟聘人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投票表决后提出拟聘推荐人选、初定岗位聘用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与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六)结果公示。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聘用方案,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七)签约聘用。公示无异议后,校务会和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结果,印发聘任文件,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兑现工资待遇。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 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在下个聘期只能申请同级及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低一级的岗位。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各岗位聘用条件、 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提出辞聘。辞聘应提前30日通过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交,经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六章  投诉与申诉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对相关人选的情况及考核结果、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等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通过正常渠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签署真实姓名提出;对提供非详细信息且无法核查的投诉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关于聘期

1.专技岗位聘期一般为五年,管理岗位聘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确定, 岗位晋级工作根据岗位空缺情况适时进行,岗位续聘工作正常开展;

2.分级聘用条件中各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及申请人教学科研业绩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 12 月 31日,任职年限的计算,以满周年为准;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受聘人员,原则上按原岗位等级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动解除;

4.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在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不受聘期限 制,聘用相应职务的最低等级,并在变动后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

容做出相应变更,从聘用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聘期重新计算。

    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系列,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关于新来校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1.无见习期的新入职博士或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前已有工作经历,下同),根据聘任的岗位性质,可直接聘用至专技九级 岗位或七级职员岗位;无见习期的硕士研究生(指硕士毕业前已有工作经历,下同),根据聘任的岗位性质,可直接聘用至专技十一级岗位或八级职员岗位;其他各类新入校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参加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2.入职时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的人员,经学校研究,可从报到之日聘用至相应级别最低等级岗位;聘用职称的,原聘用时间累积计入到相应等级岗位的聘用时间。

3.对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学校研究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二十四条 进修或外派期间岗位等级的确定

聘期内经学校批准出国、外派挂职(含借调)、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原岗位等级,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对确因需要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 ”人员,应从严掌握、规范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明确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管理岗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三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总岗位数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作为校控岗位,用于优秀人才引进。

第二十八条 “双肩挑 ”处级及以上干部,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专业技术岗位的晋级。

第二十九条 关于缓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暂缓聘用,缓聘期不少于 12 个月:

1.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

2.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4.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学期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

5.其他应暂缓聘用的情形。

缓聘期间,所享受的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不变动,绩效工资按低一级岗位执行。缓聘期满,被缓聘人可提出续聘申请;仍未被续聘的,低聘至下一级岗位或转岗。

第三十条 未受聘的待岗人员待遇确定。未受聘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关于解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解聘的书面意见,报学校批准,予以解聘:

1.受到开除处分的;

2.失职、渎职,损害学校利益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的;

3.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的;

4.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故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违反《聘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8.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的;

9.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办法、聘任条件及岗位职责等相关事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防灾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防科发人〔2018〕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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