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0 17:04:3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对应聘人员的考核,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我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二条 招聘管理人员、辅导员、教学辅助工作人员采取笔试、试讲、面试(含答辩,下同)的方式,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操作进行技能测试。
笔试以闭卷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招聘专任教师采取试讲、面试的方式,必要时也可进行笔试。
第三章 笔试。
第四条 笔试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实施。
第五条 招聘管理人员,笔试内容参照国家招聘公务员的笔试内容;招聘教学辅助工作人员,笔试内容以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为主。
第六条 笔试时间根据岗位需要而定,一般不少于120分钟。
第七条 笔试由校外专业人员命题和判卷。
第八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人数和应聘人数1:3的比例择优进行试讲和面试(答辩)。笔试成绩按40%的比例计入总分。
第九条 笔试成绩达不到满分60%者,不再进行下一个环节的考核。
第四章 试讲、面试
第十条 学院建立公开招聘人员考核专家库。经部门推荐并经学院领导同意的处级以上干部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入选考核专家库(中级职称者应任职满3年)。学院也可直接从校内外聘任考核专家。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科或专业需要,成立公开招聘人员临时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试讲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由11—13人组成,其中用人部门不超过3人。考核小组应有50%以上的校外考核专家。考核小组组长临时指定。
考核小组原则上只负责本学科或本专业本次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招聘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工作人员,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和组长建议名单;招聘管理人员,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和组长建议名单;招聘辅导员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确定考核小组成员和组长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考核小组开始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应聘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人员的考核,不分部门,分别集中考核;对专业需求相同或相近的专任教师岗位,也集中考核。
第十四条 试讲、面试实行量化考核,量化考核表见附表。考核小组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打分。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值为应聘人应聘人员的试讲、面试成绩。统计试讲、面试成绩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第十六条 试讲、面试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总分。试讲、面试成绩达不到该项满分60%者,不再进行下一个环节的考核。
第十七条 全部应聘人员试讲、面试后,考核小组要当场公布成绩,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须经考核小组组长签字。
第五章 复查
第十八条 人事处对考核成绩排名较前的应聘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经历、工作成绩(或学习成绩)、资格条件等。
第十九条 对政治思想表现不好、隐瞒工作经历、工作成绩(学习成绩)不实、提供虚假证件、以及有其他不良行为者,坚决不予聘用。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人事处综合笔试、试讲、面试成绩及复查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材料,按《防灾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学院院务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只对本次招聘有效,不同次招聘考核的结果不可比。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应聘人员的考核,须按《防灾科技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招聘纪律。凡违反招聘纪律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